校党巡字〔82〕号
校内各单位: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关于被巡视单位配合校内巡视工作的实施办法》经2025年10月22日中共吉林大学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2025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关于被巡视单位配合校内巡视工作的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巡视工作机制,规范被巡视单位配合校内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巡视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自觉接受巡视监督,把配合校内巡视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坚持同题共答,一体推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三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加强对配合校内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配合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结合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巡视工作。
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主动查摆问题,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配合巡视准备
第四条 被巡视单位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划、规程、成果运用等相关制度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配合校内巡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切实把接受巡视监督与履职尽责、推动本单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建立配合巡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任务分工。成立配合巡视工作组,具体负责巡视期间有关工作的对接与协调,指定负责与巡视组具体沟通、联络的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确定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在巡视进驻前向巡视组介绍本单位相关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人员结构、工作成绩等方面。
第六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根据巡视组工作需要提前准备有关文件资料,为巡视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配合巡视组制定信访应急预案,保障巡视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第七条 巡视组进驻时,被巡视单位应当按照巡视工作统一安排,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议,由巡视组组长通报巡视任务安排,进行工作动员。主要负责人应当作表态讲话。
被巡视单位应当及时学习上级及学校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制度文件、党委巡视动员部署会的会议精神以及巡视组组长动员讲话精神等,层层压实配合巡视工作责任。根据巡视工作新闻宣传统一安排,公布巡视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信访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配合现场巡视
第八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单位应当自觉配合巡视组了解情况,做好下列工作:
(一)党委工作汇报。汇报材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着重汇报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原因,不低于总篇幅的60%;第二部分着重汇报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汇报材料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根据巡视组意见修改完善。
(二)配合巡视组开展个别谈话。根据巡视组要求认真准备,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突出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统一谈话口径、打探谈话内容或者干扰、阻挠谈话对象反映情况和问题。
(三)配合巡视组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按照规定办理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党员、干部、群众依规依法信访。
(四)根据巡视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不得无故拖延、弄虚作假。
(五)根据巡视组下沉调研安排,督促被调研单位严格落实配合责任,全面反映真实情况。
(六)配合巡视组做好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
(七)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九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单位应当及时向巡视组通报下列情况:
(一)拟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等;
(三)本单位所属人员被立案查处、处理处分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巡视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单位对巡视组移交的立行立改事项,应当及时组织研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整改落实,按照巡视组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巡视期间,巡视组就推动立行立改和问题线索处置、应对突发情况等重要事项与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研究,抓好协同配合与落实。
巡视组就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与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据实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提供有关说明材料。对沟通内容,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作为向上级报告和向下级传达的事项。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巡视反馈时,被巡视单位应当配合巡视组召开巡视情况反馈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签收反馈意见单等材料,在反馈会议上作表态讲话,对落实整改作出部署、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 巡视反馈后,被巡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集中整改和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做到全面整改、真改实改。
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推动落实职责范围内巡视整改任务,党委(行政)办公室承担巡视整改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抓巡视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纳入述责述廉和年度民主生活会内容。
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集中整改期内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调整的,被巡视单位应当及时向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通报,配合做好向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巡视反馈工作。
第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在6个月集中整改期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巡视整改的要求,研究部署巡视整改工作。
(二)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方案经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审核把关。
(三)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主动认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责任,明确整改方向,确保会议质量。会前,应当将会议方案、发言提纲等材料报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审核。
(四)对照巡视反馈的问题逐项抓好整改落实,认真处置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坚持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针对巡视发现的共性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抓深抓实整改;针对巡视发现的深层次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协同做好整改,推动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
(六)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单位应当持续推进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着力巩固拓展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对需要长期整改的任务,分阶段明确目标,紧盯不放、久久为功,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有关部门就巡视整改重点工作、重要问题进行会商研究时,被巡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被巡视单位应当向党内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巡视整改情况,自觉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对党内通报稿和校内公开稿,被巡视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加强把关,做好保密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提前向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报备党内通报稿、校内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况和事项,不予公开。
被巡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整改评估、现场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不得以配合巡视为由,对干部职工提出不合理要求。巡视期间,不得影响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访出差安排等,不得影响干部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不得层层加码、层层摊派、层层推责。
巡视期间,被巡视单位应当自觉配合巡视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加强对巡视组遵规守纪情况的监督,与巡视组共同落实好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要求。
第二十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巡视工作秘密;
(七)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对整改情况公开后党员、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巡视单位应当加强研究,深化整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