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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巡视成果运用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3 10:30 点击数: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巡视成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巡视整改落实工作,完善巡视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运用好党委巡视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巡视成果运用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巡视成果运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视职能定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巡视政治监督、政治导向作用。

第三条 党委巡视成果运用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具体落实,党员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委巡视成果运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科学有效、标本兼治,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成果报告

第五条 党委巡视成果主要包括:

(一)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指出的问题,根据巡视了解情况撰写的巡视报告、巡视反馈意见、重要问题及线索报告、个别谈话情况报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画像、巡视建议、工作底稿等;

(二)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的专题报告;

(三)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四)学校党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及作出的指示要求;

(五) 巡视组汇总整理的谈话记录、会议记录、接访记录、信访材料及其他辅助支撑材料。

第六条 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见人见事,由组长严格把关,经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审核后, 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阅。

第七条 领导小组在每轮巡视结束后及时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对巡视发现的有关情况、重要问题线索,以及拟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反馈的意见、向学校党委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情况等进行研究,明确办理意见,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党委书记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讲话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巡视汇报材料等及时上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党委常委会及时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第三章 巡视反馈

第八条 巡视组根据领导小组会议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巡视反馈。

第九条 巡视反馈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层次进行,即分别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别反馈、向干部群众大会反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代表领导小组对整改落实工作提出要求。

(一)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别反馈时,由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巡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重点整改通知等。

(二)向干部群众大会反馈时,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条 经巡视组、巡视办审定后,巡视反馈情况在被巡视单位和巡视办网站公开。

第四章 移交转办

第十一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层次、分类别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二)建议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特别是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和领导班子不团结、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巡视移交事项的办理,健全和完善相关情况反馈制度,自收到移交办理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视办反馈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党委常委会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由巡视办梳理并建立台账,根据职责分工,以“巡视建议”形式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同时报送分管(联系)校领导。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听取巡视工作汇报时提出的处理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推动解决问题。

第五章 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是巡视整改的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承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整改责任,自觉承担起巡视整改的政治责任。

第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将巡视发现问题和反馈意见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逐项列出整改条目,建立问题清单;逐项对应整改条目,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办法,建立任务清单;将整改任务落实到岗到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成果形式,建立责任清单。对于情况复杂、历时较长、涉及部门较多,仅仅依靠被巡视单位自身无法解决、确须学校统筹协调处理的问题,由学校巡视部门协调被巡视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解决。

第十七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适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依据要求找问题、依据问题定任务、依据任务分责任、依据责任抓落实,结合巡视反馈意见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对巡视组在进驻期间指出的问题应当立行立改,对巡视反馈指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全面整改。

第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纠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二十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反馈问题的综合分析研判,深入查找深层次体制机制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标本兼治。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3个月内将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巡视办负责将被巡视单位整改总体情况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整改方案、整改任务分工落实台账、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阶段性整改通报应当经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充分讨论决定。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单位内部公开阶段性整改情况,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原则上所有整改情况均应公开,不宜公开事项应当作出说明并报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三条 健全巡视整改分类处置制度。领导小组结合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等方式,结合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对集中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分类处置,转入持续整改阶段。

(一)整改到位的,不再对其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二)整改基本到位的,继续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重点事项整改带动其他问题深入整改;

(三)整改迟缓的,函询或约谈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明确指出问题,重申整改要求,责令抓好落实;

(四)敷衍整改的,提出问责建议,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对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巡视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巡视发现的选人用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项巡视组,对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或“回头看”。

第七章 成果共享

第二十六条 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巡视成果共享运用机制,将巡视报告、巡视反馈意见作为开展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推动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改革发展。

(一)在考核领导班子和考察干部时,应当全面了解巡视反映的被考核领导班子和被考察干部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领域相关政策时,应当认真分析巡视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典型情况,提出对策举措。

(三)开展有关检查评估、专项调研时,应当事先了解巡视反映的相关情况并作为重要参考。

(四)将巡视整改情况列为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职述责、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责、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巡视办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巡视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根据需要,向校内相关单位通报巡视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单位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未巡先改,举一反三、抓早抓小。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权限按程序查阅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材料。确需复制的,经巡视办审核后方可复制相关内容。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照保密规定规范使用巡视成果。

第二十九条 巡视办定期汇总巡视工作开展、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巡视移交事项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党委意见和巡视成果共享运用等情况,向学校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巡视单位对巡视发现问题不研究不处置,对巡视成果运用不重视不落实、组织领导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对巡视移交事项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