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玉麒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廉政研究院研究员。
摘 要:提升监督实效是巡察制度创新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巡察制度长效发展的衡量标准。交叉巡察是巡察制度的地方性创新的实践探索,能够有效破解常规巡察的监督难题。针对常规巡察权力权威性与独立性不足而形成的“关系圈子”“利益圈子”和“信息圈子”,交叉巡察能够利用空间脱域、流动介入、分类管理等方式突出巡察主体独立性、巡察方式灵活性、巡察过程规范性,从而通过强化巡察干部公义导向破除“关系圈子”,强化干部尽责导向破除“利益圈子”,强化干部问题导向破除“信息圈子”。但也应看到,交叉巡察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难题,为此要进一步塑造权威,整合优势,实现从破圈介入到协同介入的转变,从而使监督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巡察制度;交叉巡察;基层监督;圈子效应;破圈介入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层政府条块协同机制创新研究”(23BZZ07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中国式民主: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研究”(2022CXTD07);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研究”(2024LZY001)。
田玉麒,刘秀珍:《交叉巡察:破解基层监督难题的制度创新》,《学习与探索》2024年第11期,第66—74页。
作为市县区域党内监督的实践模式与制度设计,巡察制度扮演着延伸巡视制度“利剑”触角、破解基层监督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末梢监督者的角色。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突出政治定位深化巡视巡察”,“全面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这表明通过强化巡察制度实现监督实效提升已经成为发展指向。在此背景下,学界对巡察制度的实践价值、内涵特征、运行机制、完善路径等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对巡察制度的监督实效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从历史逻辑出发,巡察制度是顺应巡视制度体系完善趋势而产生的,是对党内巡视制度的模仿同构与“利剑”功能延展,巡察制度监督实效的提高是发展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的根本要求;从理论逻辑出发,巡察制度是微观机制设计视角下巡察信息输入与巡察结果输出的过程,信息的可获得性、全面性和真实性与巡察结果的有效性相挂钩;从实践逻辑出发,巡视巡察能把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威贯穿于廉政建设之中,突出巡察制度对基层腐败治理的针对性,并对巡察制度面临的巡察主体形式执行、巡察对象避责应对、群众信任两极偏向的现实问题进行梳理,强调提高巡察制度与实践的契合度。
交叉巡察作为地方先行的创新巡察形式,有助于破解常规巡察在基层“巡不深、察不透”的监督难题。交叉巡察于2016年开始试点工作,后陆续在河北、河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多地开展,2018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提出,要积极发展交叉巡察模式,推动交叉巡察作为完善巡察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全国范围铺开。交叉巡察遵循着从地方试点创新到地方学习自主扩散,再到顶层设计推广扩散的发展逻辑。各地在实践中通过巡察主体、内容、范围、方式的交叉形式创新,有效解决了基层“熟人社会”、同体监督的困境。因此,交叉巡察对于解决基层监督难题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受到广泛肯定。实践层面的典型经验也应丰富发展理论层面的意义建构与学理阐释,为此,本文从交叉巡察的监督实效入手,深入阐释交叉巡察破解基层监督难题的作用机理,探究协同联动理念下交叉巡察的发展路径,进而为优化巡察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一、“圈子效应”:常规巡察的监督难题
巡察制度是地方借鉴中央巡视经验、推动巡视制度向地方互动扩散的产物,是解决纪检监察干部力量不足、同级监督难等问题的积极探索。但是,制度同构下的上下对应式的常规巡察制度受制于“熟人社会”的市县环境影响,存在难以巡深察透的监督难题。从巡察主体权力特征与环境作用的角度来看,常规巡察主体因巡察权力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不足导致控权较弱,在与市县环境同化过程中容易产生“人情优先、私利为重、决策偏差”的行为偏向,从而在地方形成“圈子效应”,弱化监督效能。
(一)弱势控权:组织内置与权威缺位
巡察制度是地方通过学习模仿巡视制度建立的监察制度,具体做法是在市县区域设立巡察机构,对所联系的党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巡视制度通过中央统筹、强势推动,为巡视权力赋予权威性,但是巡察制度在初期因局限于地方市县的自发探索,缺乏中央或省级层面高位组织的强势统筹推动,因而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和行动细则。巡察权力来源的权威缺失使得各地巡察乏力僵化。因缺乏高位基础性的党内法规指导,地方性党内法规制定执行呈现出同质化倾向,通常遵照巡视制度的工作流程一以贯之,为保证工作的形式规范化,造成了重形式而轻实质的实践倾向。巡视制度通过中央巡视地方的外部监督方式和遵循公务、任职、地域回避的人员配置原则,保持巡视工作的相对独立性。相比之下,市县巡察制度是市县机构对同级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的同体监督,巡察工作受同级党委领导指挥并对其负责,巡察干部抽调通常也都隶属同一辖区。巡察机构和人员配置呈现出“组织内置”的特点,巡察主体在巡察过程容易受到所巡察区域复杂环境的影响。因此,常规巡察常因为授权的权威性不足与用权的独立性不足,而呈现出巡察主体弱势控权的特点。
(二)三圈并流:内聚空间下的融入合谋
巡察主体的弱势控权为被巡察地的非正式制度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导致巡察主体在与被巡察对象的监督博弈中落于下风并倾向融入合谋。中国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社会文化环境塑造了社会个体处于血缘、姻亲、地缘、学缘、业缘等社会关系互动形成的“圈子”关系网络之中。“圈子”内部秉承关系优先原则的个体意识逐渐形成“特殊主义”的集体意识,体现为心理认同层面的差序信任、行为层面的“自己人”倾向、资源流动层面的封闭内聚特点,使得公私关系模糊化。巡察制度中的“圈子”实质是利己主义价值取向下的腐败温床,滋生了以关系与私利优先为特征的“圈子文化”,并与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特征的巡察制度相冲突,很容易造成公权私用、巡察不力的问题,从而消解巡察制度的权威性。
第一,“熟人社会”下形成人情优先的“关系圈子”,影响监督效能。“熟人社会”是中国社会文化环境的鲜明特征,“熟人社会”依靠血缘、地缘、业缘等近缘关系所形成的人情网络,能够有效维系“自己人认同”圈子。交叉巡察在市县区域内部开展,由于市县巡察区域范围较小、人口较少,巡察干部流动性低,基本是本地人或者对本地党组织比较了解,巡察干部对本级管辖区域的巡察呈现出“熟人社会”中“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特点。巡察干部与当地党组织干部、群众之间基本相互熟识或者处于关系网络之中,维系近缘关系是“熟人社会”中一种约定俗成的信任与规则,内外有别成为“熟人社会”交往行为的特殊逻辑。因此,当巡察发现问题时“打招呼”“人情风”较为常见,而巡察干部出于对“自己人公益”的维护也可能会选择虚报瞒报。
第二,同体监督下形成私利为重的“利益圈子”,损害监督效能。人情社会的本质是利己主义,维护“圈子”内部平衡稳定的关系优于任何个体的最大受益。因此,巡察人员不仅受人情关系的影响,还遵循趋利避害的行为导向。巡察监督以制约地方用权、维护公共利益为导向,巡察干部的监督力度与自身利益难以实现直接挂钩,因此相对于发现被巡察组织的问题,巡察干部更倾向通过帮助被巡察组织逃避惩戒,以谋求期权性“互惠”回报。同时,市县党委因对下属党组织的巡察问题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而与被巡察地之间形成利益捆绑关系,巡察组在市县党委的领导指挥下往往基于维护本地党组织集体利益而将巡察过程发现的腐败问题虚化处理,形成主动“合谋”。此外,巡察工作是巡察干部从原有工作抽调离开的短期任务,一旦巡察工作结束,巡察干部将返回原有工作岗位。出于对上级或同事干部日后打击报复的担心,巡察干部也可能以降低巡察力度实现自保。
第三,信息封闭下形成决策偏差的“信息圈子”,降低监督效能。“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具有差序性、封闭性与长久性的“圈子”关系引致“圈子”组织信息流动的封闭内聚化。地域狭小而政治环境复杂的市县区域塑造了多样化的基层政治生态,巡察问题与巡察工作重点也相应呈现地域化的差异。但是因市县巡察受“圈子”信息流动封闭内聚的影响,巡察组进行问题线索调查前就依靠人际关系网络实现巡察信息共享,被巡察地因此有了预先排查问题隐患、消除腐败证据的准备空间。同时巡察组成员存在“自己人”意识,习惯于将被巡察地的应付式表演作为问题调查的信息源,也更为倾向维护组织利益而将巡察问题信息在组织内部消化而不对上反馈,导致上下巡察组织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而巡察干部自身也存在思维固化与认知盲区的巡察非理性问题,他们往往不适应当地政治环境,难以作为旁观者客观审视地方政治生态,而对本地组织表面、局部信息的问题关注容易造成非理性决策。信息流动圈层固化与信息关注的局限性使得巡察组织无法客观细致发现党组织存在的腐败问题,从而降低巡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效性。
二、破圈介入:交叉巡察的作用机理
“圈子效应”使得常规巡察面临人情私利重于法治规则的基层监督效能不足的困境。交叉巡察通过人员配置上的空间脱域、流程规范上的分类管理与运行方式上的流动介入,实现了巡察权力的外部强势介入、“熟人社会”陌生化、同体监督异体化、圈层信息透明化,从而有效破解常规巡察的监督难题,提升监督实效。
(一)控权机制优化:外部介入与权威塑造
第一,交叉巡察通过巡察干部空间错配形式优化巡察人员结构配置,实现巡察主体的独立性。交叉巡察是指巡察主体、范围、对象之间的错位交叉,使得隶属本级管辖区域的巡察干部在其他管辖区域进行巡察,从而打破常规巡察中巡察干部监督本管辖区域的上下对应原则。在实践中,各地按照任职、地域、公务“三回避”原则从其他市县抽调巡察干部,统一组建市县区交叉巡察组,实现巡察干部的职权独立。为最大限度发挥巡察主体独立性价值,各地强化上级统筹职责,基于实际情况创新了双方互派式、半建制编组、成建制编组等多种人员配置方式,对巡察干部的整组或个体抽调逐渐从两个管辖地之间互调拓展到整个市县范围的混调,并采取外地干部与当地干部混编的灵活组合,在保障巡察运行权威性的同时推动巡察干部加快了解当地政治环境,提高巡察工作效率。此外,地方重视选任具有专业能力的巡察干部,如四川运用组建巡察人才库的方式,在市县两级分别建立组长库、副组长库、专业人才库,在分级动态管理基础上,由市级巡察办统筹整合,优化巡察人员的抽调及程序。巡察干部的专业化能够有效保障巡察过程中问题发现、线索追踪、问题汇报的质量与效率,破解地方巡察干部因思维固化和认知盲区导致的非理性决策问题,从而提高巡察权力行使的科学性与精准性。
第二,交叉巡察通过对巡察干部采取分类管理方式规范巡察过程,提升权力运行的权威性。交叉巡察的巡察干部相对于被巡察地而言属于异地为官,隶属原有工作单位,这使得后续问题反馈、问题整改、组织管理等巡察工作存在巡察组派出机构与被巡察地党组织的对应衔接问题。在市级统筹交叉巡察工作中,“双领导”“双授权”“双汇报”制度为此提供切实保障。交叉巡察组通过接受市委巡察办和被巡察单位所属县市区党委巡察办的“双领导”“双授权”,代表两级党委开展巡察监督。而巡察组的财务保障也相应由市县两级共同负责,进一步实现人事独立与财务独立,解决了巡察干部的后顾之忧。交叉巡察发现的问题、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既向被巡察单位所在的县(市、区)汇报,也向市委巡察办汇报。巡察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直接向市委巡视办汇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督办由被巡察党组织所属县市区党委巡察办监督实施。同时,地方实行巡察干部能力互评方式,强化对巡察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巡察结束后,交叉巡察工作将按要求进行总结评价,包括做好进驻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与交叉巡察组的相互评、省委巡视办对交叉巡察成效的上级评等多方面评价工作,确保监督实效。通过巡察组上级党委与被巡察地党委两方对巡察干部工作共同领导和依据工作重要性原则进行分类管理,能够强化巡察干部对巡察工作的权威性监督,避免被巡察区域整改不力情况,同时提高层级管理的信息传递速度,优先解决巡察过程中的重难疑点。而地方对工作成效的交叉互评管理,有利于解决“谁来监督权力监督者”的问题,推动交叉巡察队伍高质量发展。
第三,交叉巡察通过推动巡察干部对巡察地的流动介入创新巡察运行方式,强化巡察信息获取的透明性。与常规巡察组织内置的运行环境不同,交叉巡察在巡察工作前端对多方管辖地的巡察主体进行交叉配置,为多地开展巡察搭建起信息传递渠道。巡察干部与被巡察地组织之间并非巡视制度中的中央—地方式上下级对应关系,而是隶属地方不同管辖地的同级关系,巡察干部与被巡察地组织都处于各自区域的“圈子”之中,并以组织利益为重。因此,当交叉巡察在多个市县区域统一开展时,存在多地信息互通、彼此放水、谋求共赢的可能。在实践中,各地创新形成推磨式、片区式和联动式等运行方式,有效解决多方开展交叉巡察中的共谋现象。其中,推磨式在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通过多巡察队伍依位错序的方式展开巡察,实现信息同步获取、工作同步开展,有效解决巡察组之间相互“看眼色”“拉关系”的情况。片区式是按照巡情相近的原则,打破原有区划进行新的片区划分进行巡察,避免原区划巡察队伍之间的人情关系。联动式是指巡察主体、巡察对象、巡察时间的同步或者联动,能够在保证巡察队伍陌生化的同时,减少巡察过程的信息泄露,例如天津的“统配巡”、江苏东海的“一拖三”、内蒙古乌海的“以镇带村”、宁夏中卫的“同步巡”等特色模式。交叉巡察通过采取上级统配巡察队伍对被巡察地进行高度流动式介入的运行方式,重新划定片区以打破属地区划限制,进一步弱化巡察干部进入巡察区域的关系束缚,实现多地巡察同步行动,同步培训、同步巡察、同步整改,从而降低被巡察地之间“合谋”应对的可能性,并促进巡察队伍之间关于巡察问题的实时交流和关于查处经验的实时沟通,提高巡察干部工作能力,提升交叉巡察的治理效能。
(二)介入效能:强势控权下的“破圈”监督
交叉巡察通过对巡察权力行使者的人员配置、过程管理、开展方式三方面进行优化,提高巡察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强化巡察权力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因此,交叉巡察的实践价值在于保障巡察主体的强势控权,以破解常规巡察中巡察干部主动融入巡察环境所形成的“圈子效应”。
第一,强化巡察干部公义导向,破除“关系圈子”。常规巡察中的关系“圈子”本质是关系支配下的公共权力私用。而交叉巡察因采用人员外部配置的方式而使巡察干部在被巡察地的“熟人社会”环境中充当“陌生人”角色,巡察干部与当地党组织、社会之间不存在人情往来,从而避免了“自己人”偏向,使得巡察权力的行使过程脱离关系束缚。而上级统筹赋予巡察干部权威性的同时,也对巡察干部形成权力监督,强化巡察干部的公义导向。上级授权的巡察干部与被巡察地党组织之间呈现出上下不对等关系,巡察干部严肃依规办事能够对地方“拉关系”“走后门”的非正式操作形成有效震慑,并且推动被巡察地的态度从消极应付避责转向主动配合服从。而地方群众也会因为巡察干部的上级身份而加强对巡察干部的信任度,主动举报反馈地方腐败问题,进一步强化官民合作的良性关系。
第二,强化巡察干部尽责导向,破除利益“圈子”。常规巡察中巡察干部个体利益与被巡察组织集体利益相统一,是巡察干部主动融入共谋的关键因素。组织外置的巡察干部不受被巡察组织“一把手”的领导干预,与被巡察地组织也不存在利益统一问题。相反,巡察干部的职权独立化,使其个体利益的实现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巡察力度为基础,而巡察力度加强往往伴随着问题线索数量增多、被巡察地组织被问责力度加大,这与被巡察地的集体利益相悖。被巡察地与巡察干部的关系变化降低了双方利益合作空间,高压巡察成为巡察干部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职权、人事与财务独立为巡察干部免受后顾之忧、尽心履职尽责提供了强有力保障。巡察干部通过权威性权力介入组织体制内部,能够直接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进行监督,监督效能直达“利益圈子”最深处。
第三,强化巡察干部问题导向,破除信息“圈子”。在基层环境信息同质与巡察干部有限理性的共同作用下,常规巡察的信息流动趋向封闭圈层化。交叉巡察干部基于“回避”原则和专业能力优先原则进行选任,一方面巡察干部的外部监督者身份强化了巡察干部的问题导向,正如有学者指出,外部监督者扮演着一种怀疑的和不信任的角色,作为对执行权的审查者、纠错者和威慑者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巡察干部专业能力的提升,能够突破地缘环境对干部自身思维的固化和认知的限制,实现问题线索挖掘精准化、高效化,推动巡察监督落到实处。多地同步巡察的运行方式,不仅限制了被巡察地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应付共谋,而且强化了巡察队伍之间的信息同步交流共享,打破了原有巡察制度信息在被巡察地中封闭流动、为被巡察地组织服务的局面,并提高了巡察队伍的信息获取能力。巡察干部的“双汇报”制度,打破了上下层级信息不对称现象,有效解决了基层对腐败问题的虚报瞒报问题。
三、协同联动:交叉巡察的优化路径
交叉巡察通过强化巡察权力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有效破除常规巡察制度的监督困境,但也因制度设计存在局限性而面临信任的巡察关系塑造与陌生的巡察主体介入之间的张力、高频的交叉模式推行与局限的巡察环境限制之间的张力、重结果的巡察目标与重程序的巡察重点之间的张力,进而影响巡察实效。因此,需要对交叉巡察进一步优化,以提升其监督实效。
(一)交叉巡察的实践难题
第一,常规巡察已成地方巡察的定期常态化方式,而交叉巡察属于一种临时机动性质的巡察方式,以人员灵活调动组建工作专班为突出表现形式。巡察干部从其他区域进行临时抽调,意味着巡察干部面临原工作与现巡察工作的多重角色冲突,在工作中容易产生“临时任务”“干完就走”的心态,对巡察工作不负责、不上心。并且巡察干部相对于被巡察地而言属于外地人,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政治环境陌生的社会文化背景下面临场域不熟、语言不通、交流不畅、理解不了的客观难题。在关系至上的“熟人社会”中,被巡察地干部极易把交叉巡察队伍视为利益对立、随来随走的“局外人”,因而倾向于向巡察人员“合谋”隐瞒问题线索,被巡察地群众也担心巡察干部短期开展调查难以保证举报人日后会免受报复,从而造成交叉巡察的基层信任度降低。
第二,交叉巡察本质是地方巡察,因在市县管辖区域尤其是县级区域范围内展开而具有空间局限性。地方巡察干部人员流动性低,被频繁选中作为交叉巡察干部的可能性随着交叉巡察开展频率加快而增加,巡察干部之间、巡察干部与地方组织之间的关系强度也随之强化。由于交叉巡察以创新模式的形式存在,相关权力约束型政策规则尚未完善,巡察干部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同时,“熟人社会”环境对巡察形成一种规制俘获,巡察“共谋”现象则容易产生。被高频选中的巡察干部其人情关系网络也会不断向市县整体蔓延覆盖,“打招呼”“走后门”的现象复发,难以完全避免巡察干部以权谋私、虚化巡察问题的现象,使得巡察地内部的“圈子”扩延形成巡察地之间的“圈子”,在更大范围内出现“圈子效应”。
第三,交叉巡察的交叉程序主要发生在巡察工作前端,对巡察干部人员进行脱域式抽调选任,相当于巡察工作全流程的事前配置优化。交叉巡察高度重视人员配置程序的规范性,对专业人员的选调拓展到整个市级范围,选调难度提高的同时也加大了选调程序的运行成本。同时,因巡察人员归属多地,巡察地与被巡察地组织共同负责巡察工作的人员支持与待遇激励,并且大量成本消耗在前期人员培训和巡察结束的能力互评上,造成地方行政资源的大量投入。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地方开展巡察工作将承受巨大的财政负担,导致巡察工作负荷开展,巡察效果大打折扣。巡察工作的核心任务应置于巡察工作的线索挖掘、成果运用、问题整改等环节,以强化治理基层腐败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实效。但是,交叉巡察专注交叉巡察的人才选任、运行方式与过程管理,相对于常规巡察操作难度更大,难免会造成工作重心由问题发掘整改、成果运用上转变至程序规范上,使得巡察重“交叉”轻“巡察”,导致重程序的巡察工作重心与重实效的巡察目标相偏移。
(二)交叉巡察的优化路径
交叉巡察作为针对基层腐败问题、强化基层权力监督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摆脱制度僵化困境的破局之道。巡视巡察上下联动作为提高巡察制度监督实效的实践创新,是把上下级、不同层级的主体放入同一个权力平台进行互动和协同的过程,强调通过巡察制度协同化发展凝聚监督合力,解决单一制度模式难以破除监督困境的现实难题。由此可见,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之下,推动具有外部强势介入优势的交叉巡察朝着协同介入的方向发展,能够为交叉巡察制度突破自身监督限度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
1.权威塑造:交叉巡察纵向协同介入
当前,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格局已初步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打破了原有巡视巡察各自作战的局面,强调中央巡视与地方巡察在工作开展全过程步调一致。纵向协同作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主要运行方式,通过上下双向借力建立起一套巡视威力向下辐射、巡察势能向上延伸的权威塑造机制,能够进一步破解地方交叉巡察“势不够大”的固有难题。因此,坚持中央巡视与地方交叉巡察工作同步联动,能够以巡视带动巡察的方式强化交叉巡察效能。
第一,强化上级政治领导,塑造交叉巡察的政治权威。中央巡视工作由党中央与各省区市党委统筹安排,彰显党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权威。巡视巡察工作以政治纪律与政治意识为重,充分发挥上级巡视在交叉巡察工作开展过程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突出交叉巡察政治监督定位,以上促下压实各级党委在巡察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生命力,增强对地方组织的震慑力与基层群众的信任度。
第二,强化资源信息共享,塑造交叉巡察的运行权威。巡视巡察政策规划、组织部署、流程实施统一开展的过程,也是交叉巡察学习借鉴中央巡视机构工作经验、获取宝贵实践资源的过程。交叉巡察具有鲜明的现实问题导向,通过制定与巡视制度同步衔接、与地方实际有效结合的地方交叉巡察政策规划,能够为交叉巡察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工作规范与监督重点,为顺畅巡视巡察的资源信息互通渠道提供合法性保障。发挥中央或省级巡视机构高位组织统筹优势,优化整合中央和各省市县级力量,进行人员队伍组建与资源调配,在省级层面甚至全国范围进行交叉巡察干部精选抽调并形成专门人才库,搭建全国性的交叉巡察人员培训平台,并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巡视巡察专家学者对巡察干部进行专业性指导,实现省级层面各巡察地与被巡察地的资源统一调动,为交叉巡察工作提供更为优质充裕的后勤保障,进而提高巡察干部能力素质与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巡视巡察定期沟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巡视机构指导督导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中央巡视机构同步分享工作经验的方式规范工作管理;另一方面,当交叉巡察在实践中遇到重难点问题时可以及时向上反馈,与巡视机构共同研讨解决措施,以提高地方巡察工作的科学性。
第三,打破空间限制,塑造交叉巡察的层级权威。2024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巡察范围,巡察势能纵向到底是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的必然要求。交叉巡察优势在于拉大了市县范围内巡察干部与被巡察区域组织的关系距离,并在多层级上下联动下实现了交叉巡察触角纵向向上向外延伸,拓宽了交叉巡察效能边界。在原有市县范围内交叉巡察基础上,逐步推行全省范围内不同市县的灵活交叉,甚至在全国各省份之间进行灵活交叉的模式探索。交叉巡察对象聚焦到乡镇村社党组织,巡察干部与被巡察地点的关系距离被进一步拉大,从而有助于打破市县环境“熟人社会”的影响。同时,派遣高素质巡察队伍前往巡察问题较为严重的区域实行针对性整改,对巡察干部短缺的区域实行援助性任务帮扶,强化各地的协同关系,赋予交叉巡察合作援助属性。创新运用、推广提级交叉巡察模式,一体调配各市级巡察力量,将交叉跨级深入基层,对重点乡镇村社党组织进行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专项监督,进一步强化巡察权威性。
2.优势整合:交叉巡察横向协同介入
巡视巡察上下联动作为党和国家立体监督体系的重要构成与政治监督手段,不仅需要纵向协同以实现“利剑”势能延伸到底,而且需要与其他监督力量横向协同以实现合力监督,强化监督效果。巡视巡察由党委推动,巡察主体没有执纪权、办案权、处置权,主要依靠问题发现、向上反馈与督促整改,实现对基层权力的监督。通过加强横向深度协同,强化多方合作、集中整治的巡察力度,交叉巡察能够凝聚各方监督优势,更加高效地破除信息梗阻,凝聚监督合力。
第一,推动交叉巡察与派驻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的统筹衔接,优化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为了实现治理腐败的目的,监察权必须与其他权力保持良性互动关系,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以监察机关为主导,其他国家机关为协助的职务犯罪处理模式逐渐成形。“室组地”作为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三位一体联合协作办案的创新模式,能够有效解决跨域调查难取证与纪法难贯通的问题。推动交叉巡察与“室组地”联合办案模式相结合,构建“室组地巡”联动监督工作机制,是坚持政治监督为统领,实现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力量有机整合的创新模式。加强交叉巡察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了解、精准定位巡察重点问题,并在监督检查室的牵头带动下,对交叉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统一的线索处置、联合审查调查与政务处分,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对交叉巡察对象进行片区划分,建立“室组地巡”片区协作机制,强化巡察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力量整合。
第二,加强交叉巡察与其他监督的贯通融合,消除各职能部门信息程序壁垒。从监督内容上来看,巡察制度离不开组织、财务、审计、税务、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交叉巡察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监督力量的协作路径,实现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对接与信息共享,推动交叉巡察转向“联合作战”。地方创新实行“纪巡审”联动方式,实现对巡察对象的“巡审同步”。交叉巡察可以借鉴联动思路,将政治监督与业务监督相结合,开展“纪巡统”联动与“纪巡会”联动。交叉巡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统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协同梳理任务清单,实现巡察过程中信息资源与监督成果的互通共享,提高监督操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专业优势,及时挖掘深层次、隐形变异的重点领域问题,强化重点监督。集中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线索问题进行各领域多方对比印证、分类处理整改,实现“全方位”监督。
第三,加强交叉巡察与社会监督的有机配合,拓宽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深入乡镇村社基层一线,高度重视巡察宣传,积极动员群众参与,是强化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江苏组建民情走访组,发挥组织部的组织统筹优势和镇街基层力量,深入群众进行调研走访,随时挖掘巡察线索,切实解决群众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此外,打通信息公开与民意反馈的网络渠道,及时将巡察工作启动、开展与整改的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开,并鼓励社会对地方党组织进行舆论监督,在巡察过程中对社会举报的问题进行线索发掘与核实,实现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推进全民协同监督治理。
3.内在强化:交叉巡察协同介入高效化
巡视巡察上下联动中多方力量的协同介入是强化交叉巡察监督实效的“硬件”,纵横延展了交叉巡察的作用链条。人才队伍、运行方式、信息技术则构成了交叉巡察的“软件”,通过有效解决“何以协同巡察”的科学性、灵活性与高效性问题,能够内在强化交叉巡察的作用势能。
第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交叉巡察工作的规范性。交叉巡察之所以面临发展难题,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对巡察队伍的制度性规范。因此,交叉巡察要从人才培养出发,加强干部成果激励、工作约束、能力提升的多维制度性建设。首先,要做好巡察干部抽调的任务衔接,通过提高薪资补贴、提升考核标准等方式,加强对巡察干部任用的工作激励和成果转化,同时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与激励密切挂钩,消除巡察干部的后顾之忧,让巡察干部专心做好本职工作。其次,要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强化干部党性修养,特别要重视巡察干部“角色与责任的教育、伦理问题意识和伦理决策技巧的教育”,组建交叉巡察党支部会进行素质审核,建立组务会、碰头会等多项会议制度,确保“案无积卷、事不过夜”。再次,要加强上级对干部的随机性工作抽查,在巡察工作结束后对群众开展干部满意度调查,以多主体监督强化对干部工作的约束。最后,要加强对巡察干部的能力提升,积极引入外来高素质干部对抽调干部进行能力培训,提高巡察干部适应能力与问题发现解决能力。能力培训既要在巡察工作前端进行,即将培训日常化,提升巡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也要在巡察工作之后进行,即交叉巡察通过加强人才培养解决交叉发生在巡察前端带来的后续监督缺位的短期机制问题,推动巡察工作稳步进行。
第二,组合多种巡察方式,提升交叉巡察工作的灵活性。在巡察工作全流程进行多种巡察方式的有机融合,能够有效实现交叉巡察方式扬长避短。将交叉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将巡察内容聚焦于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对被巡察党组织进行靶向监督,能够弥补交叉巡察干部因外来而难以全盘掌握被巡察对象信息的不足,让问题线索挖掘更为精准化。将交叉巡察与“回头看”相结合,派置不同于前批巡察队伍构成的交叉巡察力量对被巡察对象展开整改回访工作,能够弥补原有交叉巡察发生在巡察工作前端而难以在问题整改程序上发挥交叉巡察优势的不足,从而加强对被巡察地问题整改与前批巡察干部工作成效的监督。将交叉巡察与“机动式”巡察相结合,通过由专业化人员组成的小队伍,以巡察时间、对象随机不定的方式对被巡察对象进行短时间集中,快速挖掘重点问题,能够进一步缩小被巡察对象的避责空间,强化交叉巡察的震慑力。
第三,打造信息化监督平台,提升交叉巡察运行的高效性。推动信息技术与交叉巡察深度融合,是契合提升纪检监察监督信息化水平这一时代发展趋势的内生需求。搭建多方参与力量跨域实时在线沟通的信息化监督平台,优化巡察工作流程。在巡察工作开始前,党委部门、巡视巡察机构、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政府部门等各方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被巡察对象提前进行“画像”,统一制定巡察标准与明确巡察工作重点,拓宽信息获取边界。在巡察工作过程中,各方利用平台可以实时上传问题线索,并进行经验交流,全面掌握工作执行情况、提高巡察效率,同时加强对巡察主体的行为监控,对上传数据的合规校验。在巡察工作后,借助信息共享平台对问题线索进行科学研判、分类归属与腐败预测,并将巡察案例与成果聚合成为案例库,实现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发挥案例的经验指导作用与警示教育作用。
四、结 语
本文从权威性与独立性两个巡察权力特征入手,探讨常规巡察与交叉巡察在市县环境中的运作逻辑。常规巡察方式下,巡察主体因受组织内置与权威缺位的影响导致巡察权力较弱,地小人熟的社会环境、同体监督的体制环境、信息封闭的认知环境,共同塑造了巡察主体人情优先、私利为重、决策偏差的行为倾向,并不断强化以关系、利益、信息三者为纽带的封闭内聚、相互耦合的地方圈层,使常规巡察难以对地方巡深察透。交叉巡察通过人员空间错配、流程分类管理、队伍流动介入的方式,强化巡察权力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提高信息流动透明度,强化巡察主体的公义导向、尽责导向、问题导向,从而以纵向强势介入打破关系、利益、信息三个封闭圈层,提升监督实效性。
推动交叉巡察向协同介入方向发展,是克服单一制度模式固有不足,以及契合新时代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时代趋势的题中应有之义。推动交叉巡察与巡视制度实现纵向协同,强化政治监督定位,实现资源同步贯通,探索跨域巡察模式,将巡视权威转化为巡察势能并向下延伸到底,将交叉巡察优势借助巡视力量向上蔓延到顶。推动交叉巡察与其他监督方式实现横向协同,做好“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创新与职能部门的监督合作模式,大力发展社会监督,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的靶向性、政治监督与业务监督交互融合的全面性、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双向并举的彻底性。加强巡察队伍建设,创新组合多种巡察方式,搭建信息化监督平台,为交叉巡察协同发展注入坚实的人才保障、运行活力与技术赋能。充分发挥交叉巡察监督优势,优化交叉巡察协同介入机制,为促进巡视巡察提质增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净化基层治理政治生态等提供实践指南。